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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重點內容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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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10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口如何管理
根據條例第18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規定對污水排放口、廢氣排放口、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及固定噪聲排放源設置排污口+標識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
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同時,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自行監測如何落實
根據條例第19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
注意:重點管理類排污單位
根據條例第20條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在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施的排放口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需要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
 
管理臺帳和執行報告的要求是什么
根據條例第21條
排污單位需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行業排污許可技術規范、環境管理臺賬及執行報告總則,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根據條例第22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處于停產期的企業也需要提交執行報告)
 
信息公開內容有哪些
根據條例第23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以下信息:
1、污染物排放種類;
2、排放濃度和排放量;
3、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
4、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5、自行監測數據等。
對于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的排污單位,公開信息還應當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網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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