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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廣州市污染地塊修復后環境監管工作要點(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等相關要求,加強我市污染地塊修復后環境監管,督促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落實地塊后期管理主體責任,保障環境安全,結合廣州市實際情況,編制本工作要點。
一、監管對象
現階段,污染地塊修復后環境監管對象主要包括以下3類:
(一)涉及采用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措施的地塊。包括采用原地原位阻隔、原地異位阻隔等污染物總量未降低,或雖采取減量化技術但未降低至修復目標值以下的風險管控類地塊。
(二)規劃用途屬于GB 36600第二類用地,土壤的污染物含量經修復后達第二類用地修復目標值但未達到第一類用地修復目標值的地塊。
(三)地下水中有毒有害污染物(重金屬、VOCs、SVOVs等)含量超過相應篩選值且存在不可接受的健康風險,使用原位阻隔等風險管控措施的;或有毒有害污染物含量超過篩選值但經評估認為人體健康風險可接受,無需進行治理修復的地塊。
二、監管內容
上述3類地塊,重點監管內容分別為:
(一)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的地塊。
1. 跟蹤監測。
市生態環境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督促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按效果評估報告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對管控區域開展長期監測,每次監測完成后向所在區的分局報送監測報告,監測報告應根據相關技術要求(HJ25.6等)對比歷史監測進行趨勢預測并形成結論,同步報送管控區域的管理和保護情況。
分局核實其監測頻次、監測指標等是否符合要求,地下水水質是否總體穩定并達標。
監測表明管控區域下游地下水指標出現異常的地塊,尤其是特征污染物含量持續升高或已超過篩選值時,分局及時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進行原因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2. 現場檢查。
對相關管控區域尚未完成開發建設或跟蹤監測出現異常的地塊,分局需組織開展現場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1)風險管控區域的阻隔體是否被損壞,或有被損壞的風險(目視觀察,如地面開挖已明顯破壞了阻隔設施,或污染土壤已外露);風險管控區域永久性標識、地下水長期監測井是否受到破壞(地下水監測井整體被移除,或井臺和水管等被毀損)。
(2)風險管控區域實際建設用途是否與效果評估報告載明的規劃用途(通常為綠地或道路)一致,防止出現阻隔體被擾動的風險。
(3)風險管控區標識設置是否符合《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現場環境信息公開與標識指南(試行)》。
如上述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土地使用權人及時整改。
(二)未達到GB 36600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的地塊。
1. 去向跟蹤。
分局督促土地使用權人按照效果評估報告要求落實超GB 36600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的土壤管理措施,在完成土壤外運或場內安全處置后將其去向書面報所在區的分局。
分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書面材料,重點關注其土壤是否運至農用地或第一類用地中。
2. 現場檢查。
對超GB 36600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的土方量大于2000立方米的地塊,分局組織開展現場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1)地塊中未達到GB 36600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的區域實際建設用途是否與修復方案載明的規劃用途一致。尤其關注是否涉及第一類用地的用途,即GB 50137規定的城市建設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的中小學用地(A33)、醫療衛生用地(A5)、社會福利設施用地(A6),以及公園綠地(G1)中的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
(2)檢查超GB 36600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的土壤是否已開挖,如已開挖,應詢問是否外運及外運去向,并通過抽查外運記錄核實其去向,確保與調查報告所承諾的去向保持一致。
(三)地下水超篩選值的地塊。
1. 跟蹤監測。
分局督促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按效果評估報告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對相關地下水風險管控區域開展長期監測,每次監測完成后向所在區的分局報送監測報告。監測報告應包含經歷史數據比對、趨勢預測后形成的結論。
分局核實其監測頻次、監測指標等是否符合要求,監測數據是否保持穩定或達標。
監測表明管控區域下游地下水指標出現異常的地塊,尤其是特征污染物含量呈現上升趨勢的地塊,分局及時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進行原因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2. 現場檢查。
對相關區域尚未完成開發建設或跟蹤監測出現異常的地塊,分局組織開展現場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1)對于使用原位阻隔等風險管控措施的,主要檢查地下水管控區域是否存在開發建設活動、阻隔墻等管控設施是否被損壞(目視觀察,如地面開挖,或明顯破壞了阻隔設施)。
(2)對無需進行治理修復的,主要檢查污染地下水(基坑涌水)是否經處理達標后回用或排放。可檢查施工現場是否設置相應污水處理設施,查看環境監理記錄,或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提供其它佐證資料。
三、監管頻次要求
上述3類地塊,原則上每年進行不少于一次的現場檢查,發現問題的可增加檢查頻次;跟蹤監測頻次按經評審的效果評估報告執行。
四、環境監管終止
符合以下情形,污染地塊修復后環境監管可終止:
(一)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的地塊,改為實施土壤污染修復的,其污染物總量已符合相應的修復目標值。
(二)未達到GB 36600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的地塊,經實施污染修復,污染物含量已符合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或超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的土壤已外運至地塊外的第二類用地;或土壤超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的區域已完成開發建設。
(三)地下水超篩選值而無需修復的地塊,已完成基坑開挖且地下水已得到妥善處理。
五、職責分工
市生態環境部門(土處):每季度核定需納入修復后環境監管的地塊(需完成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制作“廣州市污染地塊修復后環境監管基礎信息表”(附表)并提供給分局;匯總全市污染地塊修復后環境監管結果,并開展問題分析和研判。
分局:增補需納入修復后環境監管的地塊(僅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且地下水超篩選值而無需修復);組織實施轄區內地塊修復后的具體環境監管;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調查處理;每年匯總監管情況并報送市生態環境部門,如有異常及時報告。
本要點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附表:廣州市污染地塊修復后環境監管基礎信息表
附表
廣州市污染地塊修復后環境監管基礎信息表
地塊名稱: |
地塊位置: |
地塊面積: |
地塊規劃用途(可附圖): |
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 聯系人: 聯系方式: |
地塊類型:(可多選)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類地塊; □未達到GB 36600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的地塊; □地下水超篩選值而未修復的地塊。 |
1.是否跟蹤監測:□是□否(若是,則填寫以下第2-5項內容,否則不填) |
2.監測時長(起始時間): |
3.監測頻次: |
4.監測指標及標準限值: |
5.監測井點位布設圖:□有□無(若有,可附點位圖) |
6.風險管控區域:□有□無(若有,則填寫第7-8項內容,附管控區域位置圖,并標注拐點坐標) |
7.風險管控對象、措施: (如重金屬鉛、砷固化/穩定化后土壤,采用阻隔填埋措施) |
8.風險管控區域規劃用途: |
9.超GB 36600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的土壤:□有□無(若有,則填寫第10項內容,附超GB 36600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的土壤范圍,并標注拐點坐標) |
10.超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污染物類型及土方量: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機構。

整體技術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