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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鑒別單位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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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21
一、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危險廢物鑒別環境管理工作,提升對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支撐,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要求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開展危險廢物鑒別的單位。

第三條(工作要求)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確保危險廢物鑒別報告內容真實、結論準確。
 
二、鑒別單位基本要求
第四條(基本要求)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當是能夠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能夠對鑒別報告的規范性和準確性負責。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第三方危險廢物鑒別單位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的,應當與第三方危險廢物鑒別單位簽訂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專業技術能力)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當具備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能力。配備一定數量的具有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環境監測、化學工程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全職專業技術人員;以上全職人員中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技術人員,以及從事危險廢物管理或研究3年以上的技術人員。
應設置1名專業技術負責人,對鑒別工作技術和質量管理總體負責,技術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和5年以上危險廢物管理或研究工作經驗。

第六條(分析測試能力)一般應具有固體廢物危險特性相關指標分析測試能力,并可出具中國計量認證(CMA)報告;
不具有上述能力和條件的,應委托具備上述能力和條件的第三方分析測試機構開展鑒別過程的分析測試工作,但委托機構數量不宜超過3家。

第七條(組織體系)具有健全的組織結構和完備的組織體系,包括管理體系、工作程序、質量管理、檔案管理等相關內容,并有效運行。
具有危險廢物鑒別質量控制體系,建立完善的審核機制,確保危險廢物鑒別方案和鑒別報告編制的質量。

第八條(工作場所)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包括必要的辦公條件、危險廢物鑒別報告等檔案資料管理設施及場所。

第九條(信息登記)應在危險廢物鑒別信息管理平臺登記并公布以下情況:單位基本情況、技術力量、開展業務信息、非涉密的鑒別成果及信用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上述信息發生變動應于10 個工作日內在信息平臺動態更新。
對公布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全部責任,并進行自我聲明(承諾)。

三、鑒別報告要求
第十條(基本要求)危險廢物鑒別報告應附委托單位、鑒別單位、負責人員、編制人員信息,鑒別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在相應位置蓋章或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為確保鑒別工作有序進行,開展危險特性鑒別工作之前可編制鑒別方案,如必要,可組織專家對鑒別方案進行技術論證。

第十一條(報告內容)鑒別單位出具的危險廢物鑒別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前言,包括委托方概況、鑒別目的、原則。
(二)鑒別對象及其產生概況,包括鑒別對象產生源的詳細描述、與鑒別對象危險特性相關的原輔材料分析。
(三)固體廢物屬性判斷。鑒別對象是否屬于固體廢物的判斷及依據;鑒別對象是否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廢物類別的判斷和依據。
(四)危險特性識別和篩選。鑒別對象危險特性的識別和危險特性鑒別檢測項目篩選的判斷和依據。
(五)鑒別工作過程。采樣和檢測過程描述。
(六)綜合分析與鑒別結論。檢測數據分析、檢測結果判斷和依據、鑒別結論與建議。

第十二條(質量控制)鑒別過程樣品采集、包裝、運輸、保存、檢測應遵從檢驗檢測相關的質量管理要求,檢測結果應出具中國計量認證(CMA)檢測報告。鑒別報告應通過第七條所述危險廢物鑒別質量控制體系審核。

第十三條(報告存檔)鑒別單位應具有檔案管理體系,并建立鑒別報告完整檔案,檔案中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工作委托合同、現場踏勘記錄和影像資料、鑒別方案、檢測報告、鑒別報告,以及專家評審意見等質量審查原始文件。上述檔案應及時存檔并上傳至信息平臺。

四、附則
第十四條(規定解釋)本管理要求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并根據工作開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